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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债务诉讼 武汉债务律师讲述 以共同财产名义拒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打破执行僵局

  近年来,执行过程中涉及共同财产处置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处分共有财产,或者以不方便处分共有财产为名拒绝履行债务,阻碍了债权人的赢利实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12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通州法院通过一起审结的案件,介绍了如何运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打破执行僵局。接下来将由武汉债务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债务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据了解,李某与徐某于2003年结婚,婚内购买了4套房屋,均登记在徐某名下。2018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分割四套房产。2018年,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某。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查到徐某名下有4套房产,法院依法查封了徐某名下的4套房产。徐以其名下的四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李某与徐某对该四处房产无法达成分割协议,张某以债权人代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四处房产为李某与徐某共同所有,李某享有50%的份额。

  法院认为,本案中,徐主张四套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的4套房屋均为徐某与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登记显示为徐某一人所有。但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形成的匿名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为单独房屋就认定房屋归徐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实行的是单独财产制。因此,涉案的四套房屋应归徐、李所有。

  此外,截至案件审理之日,李、徐尚未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未表示愿意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债权人张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

  最后,法院根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决定对李、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各自份额的50%进行分割。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债务律师,武汉债务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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