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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吗

来源:武汉债务律师   网址:http://www.whqyvipls.com/   时间:2021-11-15 16: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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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破产后不能继续经营的,可以解散清算,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所欠债务可能比较大,如果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公司恶意逃债,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吗

  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首先了解有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找到股东还债。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向股东追讨债务的举证。

  债权人只要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公司倒闭了欠条还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公司倒闭后,欠条在诉讼期限内的,欠条还有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公司有不履行债务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例:

乙公司长期拖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还款未果。2005年10月5日,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崔要货款,乙公司同意将其所有的办公楼卖给他人后还款。2005年10月25日,乙公司将该办公楼通过协议形式以15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该办公楼当时的市场评估价为500万元),乙公司将150万元还给甲公司后称已无还款能力并拒绝支付余款。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面对上诉案例的这种情况,债权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诉,行驶自己的撤销权,要求撤销乙低价转让办公楼的行为。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若乙公司依然不还清欠款,法院会依法对乙公司的办公楼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抵押债款。那么问题就来了,乙公司面对的只有一个债权人吗?我想并不是吧!尤其是这种恶意逃债的公司都是负债累累,欠债无数。区区500万够还几个债权人的钱的?

  而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所以说,如果甲公司在借款时没有收到乙公司的任何抵押物,那么甲公司就为普通债权人!而在这期间乙公司又有抵押物抵押给了其他的债权人,就算乙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甲公司也得靠边站。只有拥有担保物的债权人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这个时候,普通债权人又该怎么办呢?总不能干的干着吧!可以考虑其他的办法来实现债权的快速变现!

  对倒闭公司享有债权的,如果欠条在诉讼期限内的,欠条还有效,而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债务到期后开始计算。恶意讨债的公司债权人向股东追讨债务的举证。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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