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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时,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商业信誉的损失;接下来将由武汉债务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债务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在民法典中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
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时,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商业信誉的损失;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因债务人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5)债权人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商业信誉的损失;
转移财产、提取资金等。在这些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债务律师,武汉债务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