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债务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qyvipls.com/ 时间:2021-03-19 12:03:52
核心内容:合同法中第八十条到九十条都是关于合同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后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可以主张到期债权抵消。债务人转移义务也要经得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