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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仍需清偿债务。债权转让前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工具、建筑物等。接下来将由武汉债务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债务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债务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先于原债权人清偿债务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享有对转让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或者与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而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务人的什么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5.建造中的建筑物、船只和飞机;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全部财产抵押。
三、如何区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于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于清算和分配,而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和分配。破产财产仅用于狭义,指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做出这样的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此前,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占主导地位,广义和狭义的破产财产差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于清算和分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债务律师,武汉债务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